“凶宅”能否成为退房索赔理由?
2008-06-11 07:57:00
扬州新闻网讯 (本报记者 万古流 ) “不要钱,我也不敢住这房子了。”买房子交了十多万元首付的张先生意外得知,此房是“凶宅”,房主家的老头曾喝安眠药自杀凶死。张先生(化名)认为对方故意隐瞒房屋真相,属于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退房退钱。而对方称,退房可以,算你违约,要赔违约金。孰是孰非,各有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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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里曾有一老人自杀
小区不错,楼层合适,房龄短,向阳,产权明晰,没有 被抵押,价格也合理。“在这房子里没有发生过不幸吧?”张先生憋着这句双方都明白的话,想问没问,可还就偏偏买了套“凶宅”,这不纠纷多日,才刚刚解决。
多日前,张先生和妻子通过中介看上了我市某小区一套房子,各种条件都不错,价钱也合理。房屋中介也从中间进行撮合,房主还说,在外面还有一套房子,这套房子住不着,自己工作忙,没时间一直操心,否则绝不会这么低的价格出手。张先生被说动了,跟妻子看过两次房后,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表诚意,很快交付了十多万元的首付款。
眼看着一桩大事就这样拍板了,张先生和妻子都很兴奋。两人出了小区后,正好碰上一位老朋友——他就住在这个小区。寒暄一阵后,张先生说,以后咱们就可以做邻居了,我在这订了套房子。
“是吗?”朋友很意外,可问清了房子的具体位置,朋友的脸阴沉了。他压低声音问张先生,房主姓×吧,那座房子可能有点问题呢,死过人。
张先生说,当时他好像被浇了一盆冷水。随朋友再次进小区确认那套房子的位置后,朋友告诉他,没错,就是这套房子,房屋的老父亲上吊自杀死的。
略低的房价,看房时房主的表情,张先生把种种事情联系在一起,怀疑这套房子可能真是“凶宅”。“我之前还想问问,房子里是不是发生过什么事,没好意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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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回首付款 中介费“打了水漂”
冷静下来的张先生夫妇,想起了他已经交付的十多万首府款。
随后张先生找到房屋中介,要退房退钱,并质疑中介为什么隐瞒凶宅的信息。中介说,他们不知道是凶宅。而且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首付都交了,退房估计会有难度。
果然,找到房主,房主说,签了合同,交了首付。而且这段时间,他已经拒绝了很多个想要看房的人。退房可以,首付不退。要么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万元的违约金——这算是房主的退让。
张先生开始找中间人说合,事情僵持了多日依然没能解决。没法可想的张先生找律师咨询,并警告房主和中介,这算是欺诈,如果不退房退钱,他要诉诸法律。
事情最终没闹上法庭:张先生“软硬兼施”,在多方调解下,房主答应退房退钱,可中介费最终没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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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贪图“凶宅”便宜 假装不知情
“你有出过事的房子要卖,你会告诉中介吗?”记者这两天访问了部分房屋中介,他们反问记者。另外,卖家一般不会向中介透露,房子曾经有过非正常死亡。说出去显然不好卖。而且“有问题的房子,一般会到离房子所在地远一点的中介去登记,能蒙混过去就过去了,中介没有那么多精力、人力来调查这类事情”。
房东“装傻”,中介则贪利。代理过很多房产交易纠纷案件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到中介登记的卖房者大多都是附近的小区,长期做中介的对周边小区还是比较了解的,如果有这样的事发生会很敏感。但处理这类事件,有些中介就有点逐利心切了,对“凶宅”这样的事情有所隐瞒。在利益的驱使下,短期行为的中介可能会冒风险替卖家隐瞒事实。甚至有些中介遇到此类凶宅住房,心里明知这个房子是怎么回事,因为价格便宜,所以自己先扣下,然后倒手卖给不知情的客户,净赚数万元。这位律师说,他的一位同学就代理过外地一起因此引发的“凶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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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凶宅”是否有违“公序良俗”?
对于“凶宅”这一存在于意识形态里的抽象概念,是否能成为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呢?
我市有律师认为,对于“凶宅”的忌讳虽然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却没有特殊的对待。作为售房人对所售房屋是否为“凶宅”,从道义上应该告知,但这种告知并非法定义务。另外,发生命案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而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买房人一开始就要求售房人在购房合同中就此问题进行约定。
但也有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有一条有关“公序良俗”的条款,主要是以不道德、有伤风化等为要件,如果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也可视为无效。一般情况下,如果违背公民道德、社会秩序、普世价值(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根据中国传统观念,买到曾经发生过凶案的房屋,确实会对买房者造成心理障碍。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强调对人心的呵护,所以说,不论是谁,在卖房的时候,应当告知房屋的种种实情。”
各地近年“凶宅”索赔案链接
台北女子卖凶宅不敢说真相
被判还买主170万
中新网5月27日电 台北胡姓女子4年前透过房屋中介出售房屋,因未告知该屋曾发生凶杀案,台“最高法院”认为胡女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准予解约,应返还买主价金170万元(新台币,下同)。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虽然胡女辩称房子是她向另一名张姓女子所购,并不知道曾经发生凶案,但判决认为依房屋交易观念,屋内是否发生非自然身故情事,是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若购买者知道是凶宅,会心生恐惧而无购买意愿,并影响房子的交易价值,应属重大瑕疵,且凶案发生仅6年余,不能认为发生时间久远,纵使该屋曾数度易主,胡女仍应依约及依法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据中国新闻网)
沈阳首例“凶宅”索赔案胜诉
一间房屋内发生命案——为躲避3万元债务,被告将掺着“毒鼠强”的可口可乐递给了从小玩到大的朋友。
被判死缓的被告没想到自己在服刑中再成被告——房主将发生命案的房屋售出,得知真相后的买主坚决退房。住家变“凶宅”,房主将杀人者和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5万元。
这起沈阳首例“凶宅”索赔案中原告房主最后胜诉。
(据《辽沈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