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名男在交通事故中丧生 民政局代为索赔被驳回
2008-08-25 07:31:00
扬州网讯 一名身份不明男子遭遇车祸死亡,因一直无人认尸,其维权成了问题。随后,在检察机关支持下,广陵区民政局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近日,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索赔案,一审驳回了广陵区民政局的起诉。
2008年1月9日,一名男子遭遇车祸死亡。由于该男子身份无法确定,又无人认尸,也就意味着没人替其维权。日前,广陵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同 时支持广陵区民政局以无名被害人近亲属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据悉,这起案件是扬州首起民政局代无名死者向肇事司机索赔案件。
近日,广陵区法院经一审认为,广陵区民政局与交通肇事案无名被害人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对无名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不应成为适格主体,因此一审裁定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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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维权案
2004年12月以及2005年4月,江苏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这是全国第一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
2006年12月19日,高淳县法院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驳回民政局起诉。
第一起胜诉案
2005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一司机将一名流浪汉撞倒致死。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把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7月21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15.46万余元。此案被称为民政局胜诉第一案。


